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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遗嘱信托中的应用思考
2022年12月31日 字体:

笔者最近接触到一件涉外继承相关的公证案件:一位外籍人士生前设立遗嘱信托,指明自己身故后的遗产由其子辈、孙辈及同居者近10位受益人共同按特定比例继承。他在遗嘱中特别授权3位子女共同担任受托人(均为受益人)管理及处分其遗产。现该外籍人士已去世,为了处理其遗留在中国的一处房产,所有受益人之间签订协议,决定先将房子转移登记到受托人李某名下,由李某负责售卖房子并在扣除税费、偿还债务后,按遗嘱中指定的比例将剩余售房款分配给各受益人。李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当事人希望通过受托人实现财产转移过渡,实际上就是遗嘱信托。在此类遗嘱信托关系中,通过创设一个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受托人角色,作为财产转移第三方,以信托的名义处分及管理委托人的财产,履行将财产转移给受益人的义务,进而实现如本案所期待的财产转移效果,即受益人并非放弃继承权,但却希望房子先由受托人李某一人“继承”而后处理。在此期间,形成了一种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三方当事人的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关系。

按传统的遗嘱继承权公证办理,也能实现其财产转移的目的,但会在经济成本和继承效率上有所牺牲。按遗嘱信托执行对待,该如何对“将房产变更登记为受托人李某所有”的行为进行定性,应认定为信托财产转移还是因继承转移?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变更登记的凭证,是“继承权公证书”还是其他“遗嘱信托”相关公证书?

一、遗嘱信托的特殊配套需求

遗嘱信托的全面施行有赖于法律机构、金融机构及财税机构等多元力量共同参与,构建一套保障其有效运行的配套机制,在构建配套机制时应符合以下特殊要求:

(一)防范法律风险的专业性

遗嘱信托是“遗嘱”与“信托”的结合,将单方遗嘱行为与双方乃至多方信托行为融为一体,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具有特殊要求。

首先,要对“遗嘱信托”有效要件予以审查。《信托法》第13条第1款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故遗嘱信托施行首先要确保“遗嘱信托”真实、合法,排除主体不适格、意思表示不真实、信托财产不符等瑕疵。

其次,要化解遗嘱信托因法律法规适用及法律行为混同而产生的矛盾。例如,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单独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信托属于双方合同行为,根据《信托法》第8条规定,受托人承诺时信托成立;由此所产生的遗嘱信托成立时间的矛盾需要化解。再看生效时间,遗嘱是死因行为,立遗嘱人死亡即生效,而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登记为信托生效条件,二者生效时间产生矛盾。

再次,对遗嘱信托施行过程进行监督。遗嘱信托从订立到执行需经历较长过程,并且行为规则具有法定要求。例如,受托人作出信托承诺、信托财产权属转移及登记、信托财产权益分配等,需对行为过程予以记录及监督,以便确定各方主体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二)履职过程的中立性

遗嘱信托的施行需建立相应的信托财产登记、遗嘱信托监督及遗嘱信托执行等配套机制,具有公信力是相关主体参与配套机制构建的重要条件。

首先,根据我国《信托法》第10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直接规定信托财产的登记部门。但无论谁承担信托财产登记事务都必须保持中立立场,避免与遗嘱信托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否则将影响信托财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

其次,遗嘱信托是因信用而托付财产的行为,主要依靠受托人的诚信予以制约,在委托人死亡后才生效,委托人无法亲自干预和监督受托人的履约过程。鉴于该行为特点,有必要在遗嘱信托过程中设立“监督人”、补强“委托人”的角色缺失。

再次,随着财富传承事务的日趋专业化、复杂化,实践中,委托人越来越倾向于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门人员担任受托人,或考虑选任若干受托人共同处理遗嘱信托事务。此情形下,受托人保持中立地位有助于遗嘱信托目的实现。另外,因遗嘱具有不对外公示的保密性,为有效避免伪造、篡改遗嘱等情形,对遗嘱保管人中立性也有要求。

(三)辅助能力的综合性

遗嘱信托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它在多个方面要求配套力量具备综合辅助能力。

首先,遗嘱信托作为一种死因财产处置行为,涉及委托人(被继承人)、受托人、受益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多方主体,需要经历委托人生前到死后的不同法律阶段,因此,参与配套机制的主体应能依不同主体需求提供稳定长期服务的能力。

其次,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到执行,需要完成行为有效要件审查、行为过程记录及监督、遗产执行(包括清点遗产、登记造册、管理并保管遗产)等诸多专业事务,提供配套机制服务者应具备处理综合事务的能力。

遗嘱信托制度是专业而系统的综合体系,所涉范围十分广泛,往往需要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金融机构及委托人信任的其他自然人或第三方机构,各自发挥所长、协同合作方才促进遗嘱信托目的达成。

二、公证契合构建配套机制的特殊需求

公证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职能作用及“预防纠纷、疏减讼争”的制度价值,可以根据遗嘱信托的多元需求灵活担任监督人、公证人、受托人等角色,协助构建促进遗嘱信托有效运行的配套机制。

(一)公证机构具有防范法律风险的立法依据和实务经验

在遗嘱信托订立、启动、执行等施行阶段,公证机构可以提供遗嘱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继承公证等公证法律服务,对当事人主体身份、遗嘱信托意思表示、信托财产的权属状况、信托权益执行等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排除影响遗嘱信托法定效力的风险和瑕疵,并通过对重要行为过程进行监督及证据保全,协助建立遗嘱信托风险防范的有效机制。

除法律授权支撑,公证机构还因长年累月提供遗嘱、继承等公证业服务,在婚姻家庭及财富传承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从司法部2014年发布的统计数据来看,1991年至2013年全国公证机构共办理国内遗嘱公证137万余件。由公证机构介入遗嘱信托,通过担任监督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等,维护遗嘱信托人的真实自主意志,或许是遗嘱信托从法律条文走向实践的一条新路。

(二)公证机构具有中立第三方的公信力

“信托”从本质而言就是信用委托,遗嘱信托则是一种以遗嘱为信用委托的法律行为,而公证可以有效契合遗嘱信托制度所寻求的权威信用的需求。法定证明机构的职能特性,决定公证机构必须秉持中立立场,客观、真实、不偏不倚地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公证机构天然契合遗嘱信托的第三方中立立场的要求。

遗嘱信托施行过程中,信托财产登记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公证机构因自身机构定位、人员构成、登记项目、公示流程及与政府相关配套等各要素都显示出稳定且强大的公信力,可以参与承担信托财产登记事务。公证机构的中立、公信对于担任遗嘱信托监督人、受托人、遗嘱执行人等角色也有助益;办理的每一项业务都需严格遵照公证程序规则,通过保持程序正义也更能形成对外的公信力。

(三)公证机构具有提供全流程服务的综合能力

近年来,不少公证机构相继设立“综合法律服务中心”,致力构建“以证明为基点”的多元化、综合性法律服务体系,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公证机构基本具备了服务遗嘱信托的订立、启动、执行等全流程的综合服务能力,可以针对性地提供融合咨询、代书、审查、信托方案设计、保管、登记以及执行等多元服务内容于一体的个性化、综合性公证法律服务。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公证行业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在线公证法律服务体系。例如,2014年建成的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具备数字化、网络化、集中化的数据存储和共享查询等功能,为公证行业开展信托财产登记等遗嘱信托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在机构本位主义原则下,公证机构服务的稳定性也能较好契合遗嘱信托的服务需求。例如,公证机构承担信托财产登记事务,登记工作不会因个体离职而中断,登记备案资料在公证机构也能得到长期保密保管,能让善意第三人对公证机构的登记公示信息形成很高的信赖度。

三、关于实务案例的思考

公证参与构建遗嘱信托配套机制,在应然层面具有多种可能性,但在实务中,因每个家庭在财富传承方面的需求各异,以及受限于现有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公证服务遗嘱信托的内容及方式大有不同。结合前述继承权公证案件,笔者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设计遗嘱信托方案需考量的因素

设计信托方案是遗嘱信托的逻辑起点。实践中,为了实现遗嘱信托财产转移、财产管理、财税隔离、公益托管等多元化功能,需要专业人员协助委托人设计个性化、综合性的遗嘱信托方案,这项任务专业程度相对较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首先,做好尽职调查、前期咨询。其次,在设计遗嘱信托方案时建议综合考虑几个原则:一是经济效率原则,适用于受益人较多或信托财产复杂多样的情形,如本文案例;二是专业原则,适用于证券投资、金融及网络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或涉及投资保值的情形;三是持续性原则,适用于受益人需要照养或者分期支付防止挥霍财产的情形。

(二)探索信托财产登记业务空间

遗嘱信托财产归属是遗嘱信托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我国《信托法》第2条中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针对本文案例而言,在信托财产权属不明、信托财产登记规定不清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中心倾向于接受“继承权公证书”作为房产变更登记证明材料。笔者认为,公证机构作为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诚信主体,可以在办理此类特殊“继承权公证书”过程中逐步探索信托财产登记方面的业务空间。

(三)办理遗嘱信托执行监督公证

本文案例中,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需求办完该份“继承权公证”,完成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后,在遗嘱执行分配中还可以充分发挥预防纠纷、疏减讼源的角色作用,对受托人按照遗嘱内容分配财产权益过程予以监督,避免受托人与其他受益人之间产生纠纷。提供此项公证服务,需要综合参照遗嘱继承公证、保全证据公证相关程序规则,明确委托人死亡事实、查明遗嘱继承依据、保全房产处置及财产分配等行为证据、查明继承人或受益人身份等真实性、合法性,具体需依实际情况而定。

供稿:李洋

编辑:王健翔

审核:范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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